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证券代码:00248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3.17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536.8270万股的1.65%。其中首次授予850.6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536.8270万股的1.32%;预留212.57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536.8270万股的0.33%,预留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与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4.63元。在本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并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次解除限售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6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0,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70,000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0,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70,000万元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
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5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9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1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3
第十五章附则......35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筑股份、本公司、公司、上 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任职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与技术(业务)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4号》 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