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及《2023年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2023年激励计划》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2021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均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2021年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的15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2023年激励计划》拟解除限售的133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150名激励对象名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133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均具备激励资格,且分别已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15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74,000股;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2023年激励计划》授予的133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44,000股。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