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1年9月16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62人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11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1%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20元/股
5、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四)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次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0 日。
(三)首次授予数量:1111 万股。
(四)首次授予人数:162 名。
(五)授予价格:2.2 元/股。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具体如下表: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草案公告日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戴正春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4.50% 0.05%
核心骨干(161 人) 1061.00 95.50% 1.15%
合计 1111.00 100.00% 1.2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钢管业务收入”以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B C D 及以下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本次授予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关于本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等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获授限制性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公示
的名单、数量以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情况完全一致。
四、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8日出具了《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1]B090号)。截至2021年9月6日止,贵公司已收到162名激励对象认购资金人民币24,442,0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六、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0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并于2020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07)。2021年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公告》。截止2021年1月6日,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届满,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130,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1.26%, 最高 成 交价 为 6.13 元/ 股, 最 低成 交 价为 4.33元 /股 ,支 付 总金 额 为61,941,641.47元(含交易费用)。
上述已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拟定用途相符。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2.2元/股,与回购均价(5.11元/股)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
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
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