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0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11 万股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111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62 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13.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 1111.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1.2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59%;预留 10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983.07 万股的 0.11%,约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1%。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予限制性股票总 草案公告日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戴正春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4.12% 0.05%
核心骨干(161 人) 1061.00 87.47% 1.15%
预留部分 102.00 8.41% 0.11%
合计 1213.00 100.00% 1.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①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4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②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钢管业务收入”以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2)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若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 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