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9 月 4 日施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 章程》原条款 《公司 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年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 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
责。 责。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八) 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人员。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一百二 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 责:
董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表明确意见;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专项报告;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事务所;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会;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二)向 董事会 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
式进行征集。 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三)提议召开董事 会会议;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 行使前 款第一 项至第 三项所
列职权的, 应当经 全体独 立董事过 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上述职 权不能正 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列 事项应当经公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一)提名、任免董事; 审议: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的方案;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上 市公司资助变更会计政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