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9年4月22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有2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对核心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4月22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34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7.60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许怀斌 林一飞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