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8-016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
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调整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之公司 2017年度财务报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有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针对全体 8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执行回购注销,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872,411股(利润分配执行前)。回购注销完成后,全体激励对象将不再持有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将由894人调整为0人。
二、关于回购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总股本3,172,962,1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0.60元(含
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90,377,731.8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3股。该预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若《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上述需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做出如下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式: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
每股股票经转增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7,872,411×(1+0.3)=10,234,134股。
经调整,本次因公司业绩未达标及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234,134股。实际回购注销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数为准。三、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总股本3,172,962,1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0.60元(含
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90,377,731.8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3股。该预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若《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对上述需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如下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98-0.06)(/ 1+0.3)=4.55
元/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全体8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执行回购注销。
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我们同意公司根
据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规则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执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调整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顺利通过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将由 894 名调整为 0 名,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10,234,134股,回购价格调整为4.55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立讯精密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