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8-017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或“公司”)于2018年4月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之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有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针对全体8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执行回购注销,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872,411股(利润分配执行前)。回购注销完成后,全体激励对象将不再持有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5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具备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公司是否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15年10月21日作为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5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
向 1,02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578,83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0.77%。授予价格13.6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公司
总股本由1,247,897,830股增加至1,257,476,660股。
5、201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鉴于公司2015年度实施了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9.05元/股。公司对18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53,050 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 2016年7月12日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886,214,990股减少至1,885,961,940股。
6、2016年11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962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420股;4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93,795股将不予解锁,公司后续将对该等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该96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为其办理解锁意见。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7、2017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鉴于公司2016年度实施了现金红利分配方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已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并执行回购注销,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98 元/股,回购数量为 7,125,592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20,058,632股变更为3,172,962,356股。
8、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讯精密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 3,172,962,1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息 0.6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90,377,731.82元。同时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 3股。该预案尚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公司拟对全体8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执行回购注销。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872,411股(利润分配执行前)。回购注销完成后,全体激励对象将不再持有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若《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公
司将根据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规则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执行回购注销。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0,234,134股(实际回购注销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数为准),回购价格为 4.55 元/股。(具体调整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之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针对全体8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执行回购注销,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872,411 股(利润分配执行前)。回购注销完成后,全体激励对象将不再持有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3,172,962,197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0.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90,377,731.82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该预案尚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若《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公
司将按照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规则对拟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数量为10,234,134股,回购价格4.55元/股。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原3,172,962,197股变更为4,114,616,722股。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根
据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公司总股本将由原3,172,962,197股变更为4,124,850,85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4,358,64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4,110,492,212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234,134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358,644 -10,234,134 4,124,51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110,492,212 - 4,110,492,212
合计 4,124,850,856 -10,234,134 4,114,616,722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全体8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执行回购注销。
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我们同意公司根
据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规则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执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第三个解锁期对应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指标且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相关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立讯精密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