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经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 第二条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1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350000100001214。 913500006285075795。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2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3 本章程;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带责任。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带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案。
4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料。 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
届满;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
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
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案的日期,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职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任议案的日期。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
公司解除其职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
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
6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 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
事工作。 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经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