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2-10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10 月 1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3 名激励
对象授予 80.0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83 元/份(调整前)。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优秀员工等。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总量的 草案公告时公
(万份) 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Min Zhang 德国 董事、总经理 20.00 2.50% 0.03%
李水土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1.25% 0.01%
王佩群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 10.00 1.25% 0.01%
总监
陈海霞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 10.00 1.25% 0.01%
书、副总经理
周志强 中国 董事 10.00 1.25% 0.01%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优秀员工 660.00 82.50% 0.85%
(402 人)
预留部分 80.00 10.00% 0.10%
合计(407 人) 800.00 100.00% 1.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预留授予的标准确定。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
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6)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6、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