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24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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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群阳 刘赪 章良忠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