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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4

中超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实际控制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自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119)。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先生计划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六个
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合计增持不低于 0.5%且不超过 1%(即不低于 634万股且不超过 1,268 万股)的公司股份。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间过半,
实际控制人杨飞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2%。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持有公司 8,608,749 股股票,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20,444,030股股票,共计持有公司 18.06%股份。

  2、除本次增持计划外,杨飞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其他增持计划。

  3、杨飞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六个月未减持过公司股票。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控制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的 0.5%
且不超过 1%,即不低于不低于 634 万股且不超过 1,268 万股。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实施期限: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未来六个月,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在二级市场进行增持。

  6、资金来源: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增持主体承诺:(1)本次增持公司的股票在增持期间及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2)增持实施期限过半、增持实施期限届满或完成预定增持计划后,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进展情况。

  8、锁定期:本次增持主体增持的股票自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实际控制人杨飞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9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2%,增持总金额 2,399,060元。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
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杨飞先生将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择机实施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在计划实施期间若发生除权等事项,未实施部分的数量相应调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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