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俞雷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8,916,1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5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8,867,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0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67,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926%;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926%;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68,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931%;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68,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931%;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926%;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98,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98,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98,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898,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5%;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张乃明、吴鸣良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01%;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木律师、李卉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