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8-039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9日-2018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
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
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锦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462,992,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1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2,992,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51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099,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张乃明、吴鸣良回避表决。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992,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5,099,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
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张乃明、吴鸣良回避表决。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梦静律师、唐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