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现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由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公司在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3007060665387。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3007060665387。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须依法办理变更登 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须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更换营业执照。 记,更换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 要求,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组 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
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为工会活动、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有机肥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 肥料生产;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硅钙钾镁肥、磷酸二氢钾、液体肥、叶面肥等各种肥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料的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盐酸、硫酸、硝酸(安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石膏的生产销售;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土壤调理剂的生产销售;各类农用肥料、原材料、农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业机械销机器械、农药(不含剧毒、危险化学品)、不再分装 售;农业机械服务;园艺产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的袋包装种子的销售;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服务; (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用薄膜销售;食用农地膜、灌溉设备、城市园艺、家庭园艺产品的销售 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等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相关技术、装备、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农业应用的 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软件的开发与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回购股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回购股
份。 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一)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的,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 股份的,应当提前按有关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案。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 50%。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