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认真审阅材料,对公司《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63名激励对象可于
董事会依规定设置的行权期进行统一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薪酬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综上,我们同意63名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克华 赵金立 张继武 刘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