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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9

申通快递: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1-044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8 日(周五)下午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975,326,1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63.7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1,913,9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3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483,412,1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57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詹程律师、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924,2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8%;反对 397,1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363,9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1%;
反对 397,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1%;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2、《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920,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反对 405,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360,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7%;
反对 405,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920,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反对 405,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360,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7%;
反对 405,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920,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4%;反对 403,3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360,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77%;
反对 403,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3%;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835,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7%;反对 490,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275,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33%;
反对 490,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890,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4%;反对 396,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6%;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330,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0%;
反对 396,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2%;弃权 3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8%。

    7、《关于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82,975,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6%;反对 490,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275,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33%;
反对 490,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4,835,7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7%;反对 490,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275,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33%;
反对 490,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1,001,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66%;反对
4,287,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6%;弃权 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441,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084%;
反对 4,287,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549%;弃权 37,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詹程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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