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8-074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关于收购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为了提高公司快递业务中转时效,发挥重点城市中转环节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重点城市转运中心直营化工作,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相应下属子公司拟收购东莞、南昌、郑州、南宁及长春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现将本次收购上述五处转运中心中转业务资产组的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收购中转业务资产组的评估情况
本次收购的中转业务资产组经由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资产组的估值报告,估值结论如下:
(1)经收益法估值,东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东莞)相关资产组于本次估值基准日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柒仟玖佰柒拾捌万陆仟柒佰元整(RMB7,978.67万元);经成本法估值,上述资产组中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及操作设备)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捌拾肆万玖仟陆佰元整(RMB1,084.96万元)。
(2)经收益法估值,南昌盛彤快递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南昌)相关资产组于本次估值基准日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壹拾万零肆仟玖佰元整(RMB2,010.49万元);经成本法估值,上述资产组中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及操作设备)估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RMB214.50万元)
(3)经收益法估值,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郑州)相关资产组于本次估值基准日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RMB8,142.58万元);经成本法估值,上述资产组中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及操作设备)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壹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万陆仟肆佰元整(RMB1,531.64万元)
(4)经收益法估值,广西南宁申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南宁)相关资产组于本次估值基准日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万零玖仟肆佰元整(RMB2,570.94万元);经成本法估值,上述资产组中包含的固定资产(中转相关设备)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陆仟叁佰元整(RMB188.63万元)
(5)经收益法估值,长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拥有的与快递中转(长春)相关资产组于本次估值基准日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RMB3,339.55万元);经成本法估值,上述资产组中包含的固定资产(中转相关设备)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RMB345.18万元)
二、关于本次收购中转业务资产组的评估合理性
本次估值的转运中心资产组作为一个模拟的经营主体单位,资产组的构成包括固定资产(中转相关设备、中转相关车辆)、流动资产及负债(维持资产组运营所需的营运资金)以及无形资产(转运中心运营服务网络)。由于中转业务资产组的盈利能力主要来源于转运中心运营服务网络运营产生的经营效益,资产基础法仅体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无法体现盈利能力(转运中心运营服务网络)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且资产基础法对单项资产、负债加和作为评估结果,很难反映出各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整体效益,难以体现资产组作为一个持续经营和持续获利的经济实体的价值,不能很好地体现资产组价值的全部内涵,故不适用于资产基础法评估。
综上所述,中转业务资产组作为一个模拟的经营主体单位,具有投入、运营、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和所产生的收入,构成了一个独立的业务单位,收益法估值能综合体现出中转业务资产组的价值,可以体现各类资产的协同效益,故适用于收益法评估。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