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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日期:2023-08-31

天齐锂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PDF查看PDF原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8 月)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家其 下简称“《章程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
 “《修改意见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立,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立,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900206360802D。                    91510900206360802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
 太空村                                    太空村

 邮政编码:629200                          邮政编码:629200

 电话号码:+86-28-85183501
 传真号码:+86-28-85159451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违反本章程规定,权利人有权依法起诉违反本的权利主张。如违反本章程规定,权利人有权依 章程的责任人员。

法起诉违反本章程的责任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 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
裁机构申请仲裁。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维护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资产、资金安全,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将 免。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将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 制造、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锂系列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兼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外)。兼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 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电池级碳酸锂、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矿石(不含煤 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矿
炭、稀贵金属)及锂系列产品加工业务。      石(不含煤炭、稀贵金属)及锂系列产品的加工
                                          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经国
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
的股份。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确保优先股股东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得足够的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已删除)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
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
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 (已删除)
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
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
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中国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 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贷款公司存管。  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公司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后,经国务院或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
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且
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为
境外上市股份。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
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公司
股东持有的内资股经批准在境外上市交易的,
其股份类别转为境外上市股份。
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在
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
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41,221,583

本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41,221,583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股份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1,477,099,383 股,占 1,477,099,383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公 司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90% ; H 股 90%;H 股 164,122,200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
164,122,200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通股总数的 10%。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10%。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已删除)
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
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之日起15个月内或于适用的相关规定所
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 (已删除)
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
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
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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