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我们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在审慎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资料后,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做出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在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启全 李树松 张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