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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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73,240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5,04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78人调整为566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8,275,185份调整为28,001,945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088,517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2023年3月24日公司在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一、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由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系统后台管控出现疏漏,上述1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王晓保、江瑞、徐如丰、毛博文、刘琼)出现误操作,违反《公司2020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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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激励协议》的约定,行权19,375份股票期权。上述5名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19,375股股票已全部通过二级市场卖出,产生的收益共114,473.59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鉴于此,同意将上述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273,240份调整到253,865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95,040份调整到75,665份。
因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已采取措施加强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系统后台管控,从源头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数量事项,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将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273,240 份调整到 253,865 份,其中已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 95,040 份调整到 75,665 份。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公司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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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