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20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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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1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 2020 年 9 月 2 日、2020 年 9 月 15 日、2020 年 9 月 19
日 、 2020 年 10 月 17 日 在 公 司 制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及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
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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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 628 名调整为 627 名,股票期权数量由 3,000 万
份调整为 2,999.20 万份,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及《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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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