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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9-01-0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9年1月2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134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安甫                      李树松                  罗正英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