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461 深市 珠江啤酒


首页 公告 珠江啤酒: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珠江啤酒: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公告日期:2016-03-23


                 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补充合同
     广州证券合同编号:(DXYGCG)广证-珠江啤酒-合同2015第5号-补01
     珠江啤酒合同编号:
         委托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三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委托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方贵权
住    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电话:020-84206636
传    真:020-84207045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4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李欢
住所: 广州市大沙头29号
邮政编码:510000
联系电话:020-83786666
传真:020-84294309
    就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事宜,以上各方已于 2015年 8月 16日签署《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州证券合同编号:(DXYGCG)广证-珠江啤酒-合同2015第5号,珠江啤酒合同编号:ZPG-ZQ-2015-00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啤酒”或“公司”或“委托人”或“发行人”)现正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进一步明确《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方就相关事项进一步约定如下: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系珠江啤酒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由珠江啤酒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员工出资设立,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认购资金即委托资产来源于员工持股计划合法筹集资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珠江啤酒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员工共412人出资认购(最终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其资产状况良好,资金来源自筹。
    2. 委托人保证将于珠江啤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及时、足额交付委托资产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委托人应在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10日内及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若因
委托人未按时、足额认购份额,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未能或未能按期有效设立,造成管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因委托人未能履行资产管理合同和本补充合同项下所负之义务(包括及时、足额交付委托资产)等原因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委托人赔偿后有权向未按照员工持股计划、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追偿。委托人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追偿及纠纷由其自行处理,与管理人无关。
    4.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所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 委托人及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
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将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时,委托人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管理人据此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
    6. 其他
    (1)本补充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
生效。
    (2)本补充合同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的,依照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执行。
    (3)本补充合同正本壹式拾份,各方各执贰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
府部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鲲鹏珠江啤酒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管理人(盖章):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托管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