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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赣锋锂业: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2-119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2001 号),因涉嫌 A 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披
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临 2022-064 赣锋锂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4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良彬、欧阳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顺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军。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云、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
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

    (二)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11582)于2015年5月15日
在 长 江 证 券新余堎 上路营业 部开立,下 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
(B880041403、F118259096),2个深圳股东账户(0800244468、0015915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5201219000019371账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

    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
户。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

    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元,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

    2、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可能会对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拆上市产生影响,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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