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澳科技”)的委托,作为其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 2020 年 3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
计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 2020 年 3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3.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 2020 年 3月 4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6.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7. 2020 年 3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8.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9. 2020 年 3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0 年 3月 19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0. 2020 年 3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11.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2.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同意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0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5.23 万份股票期权。”
13.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同意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5.23 万份股票期权。”
14.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56人调整为 440 人,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总量由 954.57 万股调整为 952.97 万股;同意确定 2020 年 4月 28 日为
首次授予日,授予 440 名激励对象 952.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5. 2020 年 4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2.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6.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2.97 万股限制性
股票”。
17. 2020 年 6月 17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缴款验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 4,000 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440 人调整为 436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量由 952.97 万股
调整为 952.57 万股。
18. 2020 年 11月 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9.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对已离职
人员尚未解锁的 78,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