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3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4,382,624股,发行价格6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99,999,985.28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679,230.6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626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全资孙公司曲靖晶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晶龙”)、全资孙公司曲靖晶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晶澳”)及控股孙公司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晶澳”)在11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2年4月2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
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称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75170188000799479 1,368,679,230.65 补充流动资金
1 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3050165780800003763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 司宁晋支行
晶澳太阳能科 年产 20GW 单
技股份有限公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 138390000013000108767 3,200,000,000.00 晶硅棒和 20GW
3 司 台分行营业部
单晶硅片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高效太阳能电
4 家庄分行营业部 572010100101684881 300,000,000.00 池研发中试项
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20GW 单
5 司宁晋县支行 50238001040037964 0.00 晶硅棒和 20GW
晶澳太阳能有 单晶硅片项目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效太阳能电
6 司宁晋支行 0406001329300411182 0.00 池研发中试项
目
曲靖晶龙电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年产 20GW 单
7 材料有限公司 家庄分行 15002022088808 0.00 晶硅棒和 20GW
单晶硅片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 年产 20GW 单
8 靖翠峰支行 874900515410111 0.00 晶硅棒和 20GW
曲靖晶澳光伏 单晶硅片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年产 20GW 单
9 家庄分行营业部 8111801011300931698 0.00 晶硅棒和 20GW
单晶硅片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效太阳能电
10 晶澳(扬州)太 司扬州琼花支行 1108020229100274295 0.00 池研发中试项
阳能科技有限 目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效太阳能电
11 司石家庄西二环北路支行 634927918 0.00 池研发中试项
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晶澳太阳能、扬州晶澳、曲靖晶龙、曲靖晶澳(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
方”)分别与11家银行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20GW单晶硅片项目/高效太阳能电池研发中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巍巍、秦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