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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晶澳科技: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0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或“乙方”)于近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旨在光伏屋面一体化领域达成全方位的深度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共同推动“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共同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本协议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合作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

  2、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深入推进分布式光伏业务发展,进一步发挥各自行业优势,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与东方雨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秉承“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互利双赢”的宗旨,在光伏屋面一体化领域进一步深化业务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共同推动“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具体合作模式包括:双方共同研发光伏屋面一体化产品,共同推动光伏屋面市场营销及修缮领域拓展工作;市场销售渠道共享,推进光伏组件的销售、TPO 光伏一体化、既有建筑光伏防水改造、修缮领域的市场拓展等,双方优势互补,同心协力,共赢未来。

  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李卫国;

  4、注册资本:252,356.1412 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制造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信息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 2 号;

  7、股权结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李卫国持有东方雨虹 22.77%股份,
为东方雨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财务状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东方雨虹总资产 2,784,664.88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61,437.71 万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173,037.3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38,887.01 万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东方雨虹总资产 3,593,238.09 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343,887.53 万元;2021 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22,929.80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3,716.96 万元;

  东方雨虹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东方雨虹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作主体


  1、甲方包括甲方及其控股的各分(子)公司。

  2、乙方包括乙方及其控股的各分(子)公司。

  (二)合作宗旨

  本合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互信、互惠、互利,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协作共赢,提高竞争力,共同发展;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和根本利益,双方在光伏屋面一体化领域达成全方位的深度合作,共同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合作模式

  1、双方共同研发光伏屋面一体化产品,加强深度合作。优势互补,形成供应链合作。

  2、双方共同推动光伏屋面市场营销及修缮领域拓展工作,合力共赢。

  东方雨虹在工民建领域和基础建设领域、修缮领域等推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甲方在能源领域、工业建筑光伏应用领域有独特的综合优势,双方可以资源共享,在新产品推广、产品体系认证、行业标准规范助推等展开多维度多元化合作,从研发、生产、销售、施工服务一体化,形成完整的供应链闭环。

  3、双方市场销售渠道共享,共同推进光伏组件的销售、TPO 光伏一体化、既有建筑光伏防水改造、修缮领域的市场拓展等,双方优势互补,同心协力,共赢未来。

  双方拟通过采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法律允许方式共同开发建设“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甲方负责“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 EPC 工程的设计、施工,乙方负责有关“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屋项防水设计方案并提供防水材料,并承接施工项目。具体项目合作由双方另行签署项目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4、合作范围: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共同推动“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双方所辖业务渠道途径包含的各类建筑的修缮类、加固类、翻新类修缮项目,专项设备勘察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及由此衍生的修缮材料供应及施工项目。

  5、双方合作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

  6、合作方式:双方渠道相互开放,并在发展可行的基础上,双方可以通过采取“联合体”或成立“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BAPV”和“BIPV”光伏发电项目等。无论采取哪种合作方式,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四)保密


  1、双方保证对本协议内容及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商业计划、出资信息、投资信息、团队信息、合作对象、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分配方式、商业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 3 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之保密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本保密条款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其他条款失去效力而受到影响。

  (五)其他

  1、本协议经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本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3、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与东方雨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旨在进一步扩大光伏组件分销渠道,深入推进 BAPV/BIPV 光伏发电的推广。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将共享资源、市场销售渠道,共同推进光伏组件销售,共同研发光伏屋面一体化产品,拓展光伏屋面发电市场等,有利于公司扩大分销渠道的组件销售和BAPV/BIPV 等业务拓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作为具体项目合作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业务合作时,按相关各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的签署、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合作的具体开展有赖于双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董事黄新明因股权激励被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持股增加 106,06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黄新明共计持股 444,460 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

  2、本协议签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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