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天业通联 公告编号:2018-020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3月6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3号公司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巍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5人,代表股份143,703,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703,02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0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0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0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70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70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3,703,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杜莉莉、郭昕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