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01月19日,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 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01月17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给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七人,现场出席董事六人,独立董事赵 桂苹女士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曹积生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无偿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曹积生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兼总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曹积生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财务资助 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曹积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控股股东无偿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
董事会决议公告
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工作调整,郝文建先生不再担任总裁助理职务。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郝文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左常魁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郝文建先生、左常魁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1 月 20 日
董事会决议公告
附件:
郝文建先生简历
郝文建先生,1982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至2012年10月,负责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工作。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任公司宝泉岭分公司总经理。2015年10月至2020年2月,任公司种禽营销部部长、营销总监。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郝文建先生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最近五年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郝文建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 104,380 股,配偶王翠如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 66,640 股。郝文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左常魁先生简历
左常魁先生,1979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1999年至2014年,负责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工作。2015年至2017年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益太种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至2019年,任公司种禽二部部长。2020年1月至今任公司管理总监。
左常魁先生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最近五年也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左常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配偶杜爱丽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 8,500 股。左常魁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