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1 年 09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85,515,144.00 元。 992,909,980.00 元。
新增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
2 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5,515,14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2,909,980 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4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本;
准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5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担保。 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或者担保
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6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票; 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制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7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或弃权。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8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9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效。…… 除。……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率,保证科学决策。
10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如下: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和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单笔对外投 (一)对外投资
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连 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续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低于
产的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由董事
(二)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以下 会审议批准。
述方式处置公司资产: 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购买、出售; 计净资产的 20%以上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2、债务抵消、重组; (二)收购出售资产
3、资产租赁、置换;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累
积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5、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1 上述资产处置行为。
被处置的资产总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包括 30%)的,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三)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三)委托理财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金额累计
(包括 50%)以下的委托理财。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由董事会
(四)董事会有权批准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 审议批准。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的资产抵押、质押 (四)对外担保
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
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押、质押等)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成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经 员 2/3 以上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