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8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1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02月19日,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
生股份”或“公司”)与中粮肉食(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粮宿迁”)签署了《资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或“协议”)。
现将相关资产租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述
1、资产租赁合同的基本情况:
按照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持续增长需要,益生股份与中粮宿迁于
2014年02月19日签署协议书,中粮宿迁将位于宿迁市宿豫区的孵
化厂和9个种禽养殖场(包含3个育雏育成场,6个产蛋场,鸡舍使
用面积101,520平方米,配套的孵化场一处,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截止2014年2月19日,上述资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6,360万
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租赁给益生股份作为种鸡饲养及
孵化使用,租赁期限6年。租赁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7,400万元。
2、此次交易事项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企业名称:中粮肉食(宿迁)有限公司;
注册号:321300400003555;
法定代表人:徐稼农;
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公告
注册资本:3200万美元;
注册地:江苏省宿豫区经济开发区雪峰山路18号;
主营业务:种鸡养殖、苗鸡孵化、苗鸡(限自产产品)销售;种
蛋(限自产产品)销售;商品肉鸡养殖;肉鸡屠宰;速冻食品【速冻
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生产;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
中粮宿迁的股东(发起人)为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为有限责
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中粮宿迁与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上一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类似
业务,其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人与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并具备履约
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照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持续增长需要,益生股份与中粮宿迁于
2014年02月19日签署协议书,中粮宿迁将位于宿迁市宿豫区的孵
化厂和9个种禽养殖场租赁给益生股份作为种鸡饲养及孵化使用,租
赁期限6年。
1、标的资产情况:
(1)中粮宿迁出租给益生股份的房屋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标的
资产包括中粮宿迁位于宿迁市宿豫区的孵化厂和9个种禽养殖场,包
括房屋、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2)中粮宿迁养殖场内现在饲养的种禽,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
益生股份可以接收并购买。
2、租赁期限:
标的资产租赁期6年。理论计算对应4批鸡,如到6年时间点上
不够饲养一批鸡(1.5年),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适当提前或拖延迟交回
场区,以便完成在交接点上这批鸡的饲养周期。提前或延迟交付场区
的租金计算按照每个养殖场8.7万元/月;孵化场26万/月计算,提
前或延迟交付场区时限最长不超过8个月。
合同期满后,中粮宿迁如继续对外出租本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在
同等条件下益生股份有优先承租权。益生股份如需继续承租标的资产
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90天,向中粮宿迁提出续租书面要求,
关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的公告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金:
各个场的租金份额,按全部租金分成12份,每个鸡场一份,孵
化场三份分别计算。
第1-2年,所有场区及资产的租赁费合计为1200万元/年(人民
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年);自场区实际交付日分别起算。
第3-6年,所有场区及资产的租赁费合计为1250万元/年(人民
币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年)。
4、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则
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违约方应向
守约方按剩余租金的5倍支付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
的,而支付的违约金不足补偿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