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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7 深市 青龙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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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6-014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近日,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收到了与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内蒙古鄂尔多斯宝丰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签署的《混塔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1: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方)

  乙方 2:浙江运达擎风新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联合体单位)

  项目名称:内蒙古鄂尔多斯宝丰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合同范围:混凝土-钢混合塔架

  供货期限:以双方确认书面的供货计划为准

  合同金额:100,750,000 元(壹亿零柒拾伍万元整)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QQQLP18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图克项目区 B326 室


  注册资本:1,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国平

  成立日期:2020 年 07 月 01 日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餐饮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矿山机械制造;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阀门和旋塞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买方发生类似业务。

  4、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

  混凝土-钢混合塔架

  3、合同价格与支付


  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壹亿零柒拾伍万元整(100,750,000 元)。此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制造费、制造检验费、资料费(含相关证书费)、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增值税、指导安装和随机材料附件、调试费、其他税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范围所有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支付方式:按照预付款、进度款、安调款、质保金阶段分期支付。

  4、设备的交付

  4.1 交货地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现场。

  4.2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双方确认书面的供货计划。

  4.3 乙方应通过在当时情况下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和材料运至甲方现场(包括运抵现场前的所有中转运输)并承担风险和费用。货到甲方现场,由甲方负责卸车并承担卸车责任及卸车费用。

  4.4 设备经甲方到货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设备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签署的物流/交货单仅仅是对乙方交付设备接收的证明,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交付设备的质量、规格型号等瑕疵的认可或接受。除非本合同特别约定,否则物流/交货单甲方签收时间不视为到货验收合格时间。

  5、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甲方交货(包括设备交付不全、相关资料未交付的),造成甲方设备无法按期投产,则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货物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延期日数应计算至最后一批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之日。如设备未通过到货验收的,视为乙方未按约定日期供货,乙方自逾期之日按本条计算迟延到货违约赔偿金。

  5.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安装(含指导安装)或调试、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除有权拒绝支付安调款外,且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千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延期日数应计算至整个设备安装或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迟或安装质量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预应力锚索系统安装除外)。

  5.3 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0%。

  6、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不成,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合同文本及生效

  如双方线下签署合同的,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
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具同等法
律效力。

  如合同经电子系统签署的,合同在加盖双方电子印章后生效。各方自行下载合同文本并保存,双方确认,通过指定电子系统签署的合同(包括本合同、补充协议等)即为合同原件,双方无需另行线下签署合同。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 100,750,000 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3.57%。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 2026 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混塔设备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