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54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与买方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榆林市黄河东线引水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出库段第一批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 4 标段出库段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采购
合同标的:预应力钢筒砼管道、配件及其附件(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
工程地点:陕西省神木市
交货时间:第一批次为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或按照招标人要求的进度按时交货(暂以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管材生产周期为 1.5 年左右)。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贰佰零捌万零壹佰伍拾叁元整(82,080,153.00)。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榆林市黄河东线引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C4QB18
住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圣景路榆林市水利局办公大楼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蔡元明
成立日期: 2019-12-25
经营范围:榆林黄河东线引水工程投资、建设、施工、经营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自建供水水源及设施的管理及服务;受政府授权的商业用水项目的组织论证;水资源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业供水和生活供水;水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检修维护;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污水处理;水质化验及检测;水土保持生态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水利风景区建设及经营管理;水利水电设备、器材配件、五金、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买方发生类似业务。
4、买方为国有控股公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买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榆林市黄河东线引水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物
预应力钢筒砼管道、配件及其附件(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捌仟贰佰零捌万零壹佰伍拾叁元整(82,080,153.00)。
合同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装、运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买方不再支付费用。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虽然在投标报价表中并未列入,但为其材料或配件是保证合同材料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投标人负责将所缺的材料、技术资料等补齐,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4、合同价款的支付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进度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 95%。
结清款: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5、交货
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分批次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合同材料运送至买方指定的工程施工场地,板车交货,卖方必须全力配合。一次卸货不限于 1 处地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6、验收
(1)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 28 天内对合同材料的外观质量、防腐涂层、材质等进行检验,检验由买方、卖方、监理、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共同对合同材料进行数量和外观的初步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到场的合同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试验证明。如有损坏、数量不足等问题,应在检验证明中确认作为开箱检验的依据,并确定补供修复的完成日期。
(2)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若仅达到最低质量标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向买方双倍支付补偿金。
(3)制造过程中的验收或交货前的验收,在制造过程中或交货前的验收,卖方应在验收前 7 日通知买方代表参加验收,买方代表视情况确定是否参加验收并与 3 天前告知卖方;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若买方(监理人、第三方检测)对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进行设备工厂检验或开箱检验等的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卖方按合同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实验,卖方应准照执行。若重新检验实验结果证明其合同设备(包括材料工艺等)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试验费用、修复或更换等处理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卖方承担。若重新检验实验结果证明其合同设备(包括材料工艺等)符合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试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买方承担。
7、双方的权利
(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②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②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③卖方应对买方指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条款, 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质保期约定
(1)质量保证期从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算,至运行 3 年为止,但若由于买方的原因影响了验收试验,则不迟于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后 40 个月。
(2)卖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未使用过的全新货物。
(3)所有合同材料安装、试验、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字认可之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如非买方原因造成货物异常或破坏,卖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维修服务,直到故障排除,管线完全恢复正常使用为止。
(4)质量保证期内,除人为的原因而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时,卖方必须予以更换同型号优质品牌的货物。
9、违约责任
(1)如因卖方原因延迟交付合同设备,造成影响主线工期的,每超一天扣未到设备合同款的 0.5%;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2)材料运到后,买卖双方共同检验,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制造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验收;如果设备有损坏、缺件,卖方应负责修复和补供。影响工期每超一天扣未
到设备合同款的 0.5%。
(3)由于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抵抗力等原因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卖方应承担全部相应损失。
(4)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 个月以内的不予补偿,超过 3 个月以上的,
买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5)未能按时配合完成技术联络会工作,未能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以及组织买方人员培训的,按违约处理。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肆份,买方持柒份,卖方持柒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不成可向榆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 82,080,153.00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3.37%。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榆林黄河东线马镇引水工程出库段第一批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采购 4 标段出库段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