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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8-13

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披露 与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本
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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