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工作效率,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由陈家兴、方吉良等 172 名发起人 公司由陈家兴、方吉良等 172 名发起人
共同发起,由宁夏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 共同发起,由宁夏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 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710638367B。 91640000710638367B。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要条件。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及其就任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及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水泥混凝土制品制造、销售(包含:
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混凝土制品制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钢筋缠造、销售(包含: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预应(PCCP)、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 力混凝土管(PCP)、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管(BCCP)、预应力混凝土管(PCP)、 (RCP、DRCP)、预制钢筋混凝土箱涵、钢筋混凝土排水管(RCP、DRCP)、预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种混凝土管顶钢筋混凝土箱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管、配套的混凝土管件等);水泥预制各种混凝土管顶管、配套的混凝土管件 构件制造、销售;塑料管材、管件及橡等);水泥预制构件制造、销售;塑料 胶制品的制造、销售;各种防腐钢管、管材、管件及橡胶制品的制造、销售; 压力钢管和压力钢岔管的制造、销售;各种防腐钢管、压力钢管和压力钢岔管 球墨铸铁管的制造、销售;以上产品的的制造、销售;球墨铸铁管的制造、销 安装、现场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水利售;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防腐;水利 水电工程金属结构防腐;水利水电及给水电及给排水管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 排水管道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的设计、施工和安装;道路普通货物运 施工和安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赔偿责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