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27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了控股子公司-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发
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宁夏青龙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水源工程、配水工程和PCCP 管及附属工程。建设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及工程保修,及对原有管道的拆除及废旧管道的处置,包含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
工程建设期:2022 年 04 月 01日-2024 年 03 月 31日
工程试运行期:2024 年04 月 01 日-2025 年03 月 31 日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壹元伍角贰分(249,125,921.52元)(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26119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 159号水利厅 B 栋 6、7 楼
注册资本:25862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林
成立日期:2003-12-02
经营范围:工业和城镇供排水工程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供排水设备的检修、运行、维护及设计、安装、调试、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区工程建设有关的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发包人发生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会计年度 合同金额(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
2019 年 0 0%
2020 年 615.53 0.30%
2021 年 336.83 0.13%
4、近年来公司与发包人合作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发包人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发包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宁夏青龙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2、合同建设内容
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水源工程、配水工程和PCCP管及附属工程。建设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及工程保修,及对原有管道的拆除及废旧管道的处置,包含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贰亿肆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壹元伍角贰分(249,125,921.52 元)(含税)。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期内材料价格、机械价格、人工价格等均不予调整;在合同期内除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书面签署变更签证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结算审核的结果为准。
4、施工和验收
(1)工程接收:
①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②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工程地点:宁东镇区。
(3)总承包计划工期:1095 日历天。
(4)验收条件、程序及方式:
①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②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③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结算及货款
(1)结算:按照发包人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拨付进度款;工程建设期的工程款以设备供货完成、建安工程完工且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签约价金额的60%(包括变更签证)(工程建设期 2 年);工程试运行期结束且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经第三方结算定案后付款至结算定案价的 97%( 工程试运行期为 1 年);缺陷责任期满且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付至100%(缺陷责任期 1 年)。
(2)质保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③装修工程为 5 年;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⑤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⑥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5年;
⑦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双方的义务
(1)发包人的义务
①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
③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
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④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