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1-077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钢筋缠
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买卖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成交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近日,公司收到了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签订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RECSH-SZWZ-YHGX-007。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 BCCP 管等及产品运输费、装车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
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交货时间: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
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20 日通知乙方。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贰亿玖仟肆佰零伍万叁仟叁佰元整(294,053,300 元)(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 88 弄 3 号楼 A 区
注册资本:45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
成立日期:2011-05-3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潢工程,建筑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建材、机械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甲方发生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会计年度 合同金额(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
2018 年 0 0%
2019 年 0 0%
2020 年 108.09 0.05%
4、甲方为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项目承建方,近年来公司与甲方合作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次支付,公司认为甲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物
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 BCCP 管等及产品运输费、装车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
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贰亿玖仟肆佰零伍万叁仟叁佰元整(294,053,300 元)(含税)。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乙方应无条件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暂定数量向甲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货款要求。最终数量已甲方提供的物资需求计划单为准。
合同价格为货到交货地点的车板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货价、运输费、装车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4、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内:单价不作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涨价。
如超出合同履行期限,如钢材等原材料涨跌幅超过 5%,则双方另行拟定与更改合同价。
5、交货和验收
(1)交货方式:工地交货,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装车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成本和费用。
(2)交货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项目部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需在货物供应 20
天前将需求计划通知单明细下达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交货前,甲方提前 48 小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如计划变更,甲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
(4)验收方式:甲方收货人员现场对到货产品进行外观质量数量验收。
6、结算及货款
(1)货到甲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每月 21 日至次月 20 日为一个结算
周期,乙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 3 日内将该结算周期供应的货物经甲方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数量汇总报甲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 30 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甲方签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确认书(或结算单)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最终结算,合同最终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2)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总额的 20%作为预付款。
(3)双方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期结算后 7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
供合规的当期结算额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甲方于收到乙方发票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价的 50 %作为进度款,供货结束并签订最终《封账协议》后 3 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施工的整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7、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双方必须另签订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甲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②乙方供应的产品数量、规格、等级、生产厂家等不符合要求的,经甲方提出后,乙方供应的产品仍不能满足甲方通知要求的。
③乙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甲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 48 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
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 2 次)的。
④甲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产品不需要或减少数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数量,甲方已经下达计划并且乙方已生产除外。
⑤如乙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供应商黑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①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②本合同解除;③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进行的。
8、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因甲方交付通知错误造成乙方已经运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的货物与甲方需要的货物不符的或无理由拒绝接受乙方货物,甲方承担乙方因该次货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②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拒收产品或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如乙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已卸至甲方工地现场,乙方应自行保管并在 8 小时内自费将产品清理出甲方工地现场。当乙方不按时清理时,甲方有权处理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该批产品的货款。
②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程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达不到国家、业主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
③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产品,应承担未及时送达产品价值的 5%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具体供货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该批次甲方需求数量 20%及以上或甲方的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易更改时间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费。
④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 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⑤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并保证货物无权属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⑥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发票不能抵扣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含税部分)的 20%的违约金。
⑦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⑧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⑨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⑩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