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0-072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项目
管材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近日,公司收到了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项目管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JZXGS-WZ-2020-01,简称“合同一”;合同编号 ZXGS-WZ-2020-002,简称“合同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合同一
甲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 BCCP 管、JPCCP 管等及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
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交货时间:自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期限为
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每批次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柒仟陆佰零肆万肆仟伍佰壹拾捌元整(76,044,518.00 元)。
(二)合同二
甲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 BCCP 管、DRCP 管、JPCCP 管等及产品装吊、捆扎、运输、
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交货时间:自 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期限为
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每批次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叁万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整(16,231,199.00 元)。
合同一、合同二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玖仟贰佰贰拾柒万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整(92,275,717.00 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街 352 号
注册资本:55887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成立日期:1980-11-24
经营范围: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铺轨架梁工程及通信、信号、电力工程施工;可承担各等级公路、路面及桥梁、桥面工程、隧道隧洞工程、各类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机场跑道、滑行道和机坪(包括土基、基础、道面及飞行区排水工程)工程、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境外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输出;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与技术咨询;房地产综台开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不动产租赁;设备安装、加工制造、修理、租赁及配件经营;铁路临管运输;物资供销、仓储;商业贸易;铁路、建筑、市政行业的设计及工程造价咨询;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岩土工程的测试、监测、检测;可承担 C 级及以下的大爆破工程和 B 级及以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控制、地形、市政、隧道、线路工程、变形(沉降)观测、形变、建筑工程、桥梁、精密工程测量;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铁路建设报》发布国内外广告;员工培训。(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甲方发生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会计年度 合同金额(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
2017 年 0 0%
2018 年 0 0%
2019 年 68,544.74 34.96%
4、甲方为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项目承建方,近年来公司与甲方合作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次支付,公司认为甲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一
1、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银川都市圈中线供水工程
(2)工程地点:宁夏银川市。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柒仟陆佰零肆万肆仟伍佰壹拾捌元整(76,044,518.00 元)。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中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乙方按照甲方的供货通知供货。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并根据合同条款结算。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 BCCP 管、JPCCP 管等及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
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4、交货和验收
(1)合同履行期限及交货时间:自 2020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30日通知乙方。每批次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卸货由 甲 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甲 方承担。
(4)保险及相关风险承担: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保险由乙方负责;货物在交付甲
方之前所产生的风险,包括货物毁损、灭失、安全事故、侵权、违法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 24 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 3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3 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验收方式:甲方收货人员现场对到货产品进行外观质量数量验收。
(7)质量标准:按照 DB64/T 1161-2020 相关标准执行。
5、货款支付
(1)货款分期支付。每月的 20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2)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甲方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20%作为预付款,乙方开始发货。每
月按照第(1)条结算完成后,甲方按业主当月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85 %(付款时扣除该批结算货物已付的预付款)。甲方在末次结算完成后将总金额的 10%支付给乙方,剩余 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甲方成本管理系统封闭合同后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向甲方付款的比例,按合同约定同比例向乙方支付当期款项。
甲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按经甲方确认的应付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
代开),并于发票开具后 7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 7 日内完成
发票审核工作,按甲方法人支付审批程序完成后 15 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30 天内付清。
(3)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
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6、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超过 5、货款支付(3)约定的宽限期后,如甲方资金困难仍未得到解决,乙方同
意甲方以分期分批的方式支付货款,在此期间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7、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多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并保证货物无权属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_0.01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交货超过__7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甲方费用增加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8)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元/次。经甲方催告,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未按实际提供应税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10)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并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 0.1 %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 10 %的违约金。乙方在发票传递过程中发票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
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偿更换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的金额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不合规发票对应的金额,甲方有权拒付或延付相应款项,不视同违约。
(12)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