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此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