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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7 深市 青龙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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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12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8-00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不能按时收到货款的风险。

    2、在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4、该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业绩产生影响。

    2017年 12月 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PCCP

管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

    2017年 12月 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PCCP

管采购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

    2018年1月9日,公司收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PCCP管采购合同(合

同编号:SXSZBYHGC-QT-CL-111(2017)》。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12月16日

    合同签署地点:山西太原

    项目名称: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PCCP管采购

    项目内容:蒲大支线变更工程PCCPDN1600管、汾孝介支线变更工程PCCPDN1200管、钢配件

及防腐的设计、检测、生产制造、供货和售后服务等。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陆拾捌万壹仟零贰拾叁元叁角捌分(小写88,681,023.38

元)。

    供货日期:本工程预计施工期为2.5年(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供货时间从2018年3

月开始,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需供货。

    签署合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系经公开招投标方式竞标取得,不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对手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

    2、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之前与发包人未发生过类似业务往来。

    4、履约能力分析: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设计发(2012)329号文批复,山西省水利厅分别以晋水规计(2017)399号文和400号文同意蒲大支线和汾孝介支线的变更。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为省级投资、银行贷款。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蒲大支线延伸段与汾孝介支线延伸段工程

    (二)合同双方名称:

    发包人:山西中部引黄水务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12月16日

    (四)合同总价: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捌佰陆拾捌万壹仟零贰拾叁元叁角捌分(小写88,681,023.38

元)。

    (五)、交货时间、地点及数量

    供货日期:本工程预计施工期为2.5年(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供货时间从2018年3

月开始,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需供货。

    本合同供货时间为2018年3月开始,供货地点为施工28标(隰县)、施工29标(孝义)的施

工现场,其中70%的货物运到管道施工沿线,30%的货物运到发包人指定的临时贮管场地(以上比例

为投标人报价参考依据,具体地点及数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定)。

    若发包人要求分批供货,承包人应合理安排生产及贮运计划。详细的供货时间、地点、批次和每批次的供货数量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具体生产及供货计划在设计联络会上商定,发包人有权改变供货计划,在实际供货中发包人将提前1个月通知承包人。

    (六)、付款方法和条件

    1 预付款

    (1)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0%),但承包人应首先

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递交生产制造详图、生产计划、设计及技术交底、预付款保函(保函金额同预

付款金额),完成设计联络会。承包人出具预付款申请书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2)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后14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3) 预付款同时做为先期进度款(合同价款支付的一部分)。

    2 进度款

    (1)承包人将管道及配件运至现场,经交接验收合格,凭设备交货清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量合价5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根据安装进度,现场打压合格后,承包人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打压合格工程量合价1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3 结算

    本合同完工验收后14天内,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合同价

款的10%;对应土建合同完工验收后,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合

同价款的7%,剩余合同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

    4质量保证期为通过通水验收之日起12个月。质量保证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监理人签发保

修期责任终止证书后56天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后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

函。

    5在执行上述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合同规定扣除罚款。

    (七)、因违约、不可抗力、破产、发包人的便利而导致的合同终止

    1违约终止合同

    在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发包人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

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和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谍报事实,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发包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4) 如果发包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

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承包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不可抗力

    (1)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承包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承包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在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行动、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发包人,除发包人书面另行要求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应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或终止合同。

    3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承包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4因发包人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1) 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

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发包人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对承包人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发包人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发包人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承包人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履约延误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注明的交货日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 误期赔偿费

    (1)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

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函或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2%计,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其最终的累积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逾期时间不得延后28天,否则发包人可考虑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终止合同。

    (2)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付款,除经双方协商并签署延期协议外,由此引起承包人的损失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争议的解决方法

    1争议调解机构为:山西省水利厅。

    2仲裁机构为:无。

    3争议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