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7-07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宁夏中部干旱带西部供水工程中宁县喊叫水片扬水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宁夏中部干旱带西部供水工程中宁县喊
叫水片扬水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70930)。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受方(甲方):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方(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9月30日
合同签署地点:宁夏中宁
项目名称:宁夏中部干旱带西部供水工程中宁县喊叫水片扬水工程
项目内容: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等。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捌拾肆万柒仟玖佰贰拾玖元整(小写56,847,929.00元)。
供货日期:按照甲方要求,乙方计划2018年1月20日之前完成主管线的生产,配水管线的生
产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二、合同对手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92357L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宁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06月29日
营业期限:1998年3月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许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宁夏中部干旱带西部供水工程中宁县喊叫水片扬水工程
(二)合同双方名称:
买受方(甲方):北京市新港永豪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出卖方(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9月30日
(四)合同总价: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捌拾肆万柒仟玖佰贰拾玖元整(小写56,847,929.00元)。
(五)、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计划2018年1月20日之前完成主管线的生产,配水管线的生产以甲方书
面通知时间为准。将标的物送至宁夏中宁县喊叫水项目施工地点。
交货方式:在执行合同时,所有的供货时间和供货内容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应在货到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前2日通知甲方,汽车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输。
(六)、费用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200万元生产订金,发货时生产订金转化为最后一批货物的货款,后续货
款按照月供货进度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到次月10日,累计欠款额度小于400万,乙方按照
甲方提供的供货数量清单供货。发货结束前,甲方支付到总发货价款的90%,剩余10%货款作为质
保金,质保金的支付不受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等原因的影响,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2一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乙方出现以下几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
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八)、违约责任
1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需对产品及时调换,因产品质量问题已经致使工程质量受损,乙方
需承担有质量问题部分产品相应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支付差额
部分。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则按
质论价,且双方就此部分货物另行制定协议。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在2个日历天内更
换完毕,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费用,同时乙方还应在每个日历天按与不合格货物部分价款的0.1%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更换完毕,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未交货部分相对应的合同价款的0.1%的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
3在甲方进度款到位的情况下,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相对应的合同价
款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每逾期1个日历天按与
逾期交货部分相对应的合同价款部分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
支付差额部分。
4乙方须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因不满足现场要求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
权、担保物权或知识产权等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纳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6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
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7 甲方如果更换管材类型,增减数量,应及时和乙方沟通。在通知乙方供货内容变动之前,乙
方已经生产出来的半成品和成品必须按照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支付。并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供到工
地现场。避免给乙方造成库存积压。
8对已经到达施工现场的管材,没有质量问题乙方不予退货和换货。
9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后续供货时间顺延,同时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金额同期银行
贷款利息200%作为违约金。
10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5%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
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
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相对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将视为无效转让,并承担由此行为所带来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授权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向相对方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的正式、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3甲乙双方于 2017年9月30 日,在喊叫水项目部签订本合同。
四、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为56,847,929.00元(人民币),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89%。根据供
货进度安排,该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公司2017年及2018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本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到货款的风险。
2、在合同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字、盖章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宁夏中部干旱带西部供水工程中宁县喊叫水片扬水工程木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70930)。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