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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7 深市 青龙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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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关于签订管材采购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16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2-06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管材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招标人-天津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
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发的《南水北调天津市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中标
通知书》。天津市南水北调中线滨海新区供水二期工程管材采购(第 1 标段)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进行了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确认,由宁夏青龙管业股
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 8631.4181 万元。
     2012 年 10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12-048)。
     近日,公司与天津市水利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签订了《天津市南水
北调中线滨海新区供水二期工程管材采购(第 1 标段)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签署概况
     采购方:天津市水利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供货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12 年 11 月 5 日
     签署地点:天津市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货物为 PCCPDE 管及相应管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桩号 A0+000~
A16+000 段范围内的 DN2200PCCPDE 管及相应管件的设计、制作、储存、检测试验、运
输、卸车、安装指导和相关服务等 。
     合同期限:计划供货期为 2012 年 11 月 10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供货期
采购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通知供货方 。
     合同金额:捌仟陆佰叁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壹元(¥86,314,181 元)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南水北调中线滨海新区供水二期工程初步设计经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
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和银团贷款。招标人为天津水
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捌仟陆佰叁拾壹万肆仟壹佰捌拾壹 元(¥86,314,181 元)
       (二)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
       (1)本合同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 30%;合同签订生效后 21 天内,供货方向采购
方提供了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采购方向供货方第一次支付合同价格 18%的
预付款,在第一次支付预付款后 28 天内,采购方向供货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12%的预付
款。
       (2)货物合同价款按供货方月供货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采购方应扣回
相应额度的预付款,并扣留支付货物合同价款 10%的质量保证金。
       2、预付款扣回
       (1)预付款由采购方从每批次货物付款中扣回。在每批次货物付款时,累计扣
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                (C  F1 S )
           ( F2  F1 ) S

       式中:
       R—每批次货物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2)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4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
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80%时全部扣清。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 21 天内采购方向供货方返还合同价格 5 %的质量保证
金,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21 天内向供货方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三)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各种规格钢板、薄钢板和钢丝合同价格按照本合同《技术条
款》的规定调整外,其他合同价格均不作调整。
     (四)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经采购方及供货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合同终止:
    1、不履行合同
    (1)采购方在下述条件下,可在不影响对违反合同所作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
条件下,可通过向供货方寄送终止合同的通知,要求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a.供货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条款第三十条所作的延期内交付任
意或所有货物;或
    b.供货方未能履行任何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如果采购方根据(1)中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可以在适当条件下以适当的
形式在别处购买尚未交付的货物或履行的服务,供货方需对采购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
务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负责。但是,供货方仍需履行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
    2、 破产
    (1)如果供货方出现任何形式的破产,采购方可以随时通知供货方终止合同,
无需对供货方做出任何赔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采购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无故终止
    (1)采购方通过向供货方寄送通知,在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
需指明是因采购方终止合同、供货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终止合同生效的日期。
    (2)供货方收到终止通知 28 天内准备完好待装运的货物应被采购方按合同条款
和价格接受,对剩余的货物,采购方要作如下选择:
    a.以合同条件和价格接受任何部分的货物,和/或
    b.取消剩余货物,向供货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或服务以及供货方为此部分剩余
货物所采购的部件的金额。
    (六)违约责任:
    1、供货方违约
    (1)供货方无法交货时,除应返还采购方支付的预付款外,还应向采购方承担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并向采购方支付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
    (2)供货方未能按时按量将质量合格的货物送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除每延误
一天向采购方支付该欠供货物价款 1%的违约金外,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协调其他
供应方供货,由此造成的采购方和土建承包人等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3)由于供货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安装、调试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
求,或在打压试验阶段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的,供货方除应免费更换货物外,还应承担
由此造成的采购方和土建承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4)由供货方原因造成交付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
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 0.5‰,但最
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2、采购方违约
    采购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退货部分价款 5%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
力。
       2、合同金额 86,314,181 元,约占本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8.67%。
预计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 2012 年、2013 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将会产生积极的
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
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本公司履行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