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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7 深市 青龙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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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19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1-01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 年 4 月 2 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业
 主方廊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昊禹招标代
 理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以 123,047,209 元的投标报价
 中标“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廊涿干渠工程(廊坊段)PCCP 管道制造第一标段”项
 目。
        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1-014),2011 年 4 月 7 日在上述
 媒体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1-016)
        近日,公司与廊涿干渠廊坊市工程建设处就该项目签订了《南水北调配套
 工程廊涿干渠工程(廊坊段)PCCP 管道制造第一标段协议书》。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对方:廊涿干渠廊坊市工程建设处
        2011 年 4 月 6 日河北昊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函,告知各中标单位“南
 水北调配套工程廊涿干渠工程(廊坊段)PCCP 管道制造标发包人名称为廊涿干
 渠廊坊市工程建设处(中标通知书中为廊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以及签订合同时,涉及到有关发包人名称的作
 相应变更”。
        签署地点:廊坊市
       合同类型: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标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廊涿干渠工程(廊坊段)PCCP(预应力钢筒
混凝土管)管材及异型管和配件。
       合同期限:计划供货日期为 2011 年 4 月至 2011 年 11 月,具体交货时间以
土建承包人出具的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管道供应计划表》(包括管道规格、数
量和交货地点)为准,土建承包人应在约定交货时间 21 天前把《管道供应计划表》
提交卖方。
       合同金额:12304.7209 万元
       二、合同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廊涿干渠是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水务集团作为
工程项目法人,委托廊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廊涿干渠工程廊
坊市段招投标及建设管理工作。为便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确保工程建设的顺
利进行,廊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廊涿干渠廊坊市工程建设
处,负责征迁安置、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等任务。廊涿干渠廊坊市工程建设处
为临时机构,人员由市水务局、调水办内部调整、工程项目结束后,该建设处撤
销。
       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
       廊涿干渠廊坊市工程建设处是廊坊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设
机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廊涿干渠工程资金来源为省、市资本金和金融机构贷款,
已落实,其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12304.7209 万元
       2、结算方式:
       在公司与协议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后 21 日内支
付合同价格的 20%作为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比例达到 40%
开始扣回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比例达到 90%应全部扣清预
付款。
     经监理人和合同对方、土建承包人验收合格,买卖双方签署工地交接验收
单后,由监理人出具支付证书 21 天内,合同对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合同
价格的 80%。管道安装完毕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到货合同价的 95%。
     合同实际到货价格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 1 年后,合同对方向
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
     3、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公式进行调整。
     4、协议生效时间: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
章后开始正式生效。
     5、合同终止:公司将合同项下管道全部供应合同对方,且质量保证期满,
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6、违约责任:
     6.1、违约条件
     6.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生下述行为(但不限于)之一者属违约:
     A、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或所交管道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B、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
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C、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D、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
致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6.1.2 合同对方违约条件
     A、无故终止合同或中途退货;
     B、土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
     6.2 违约金
     6.2.1 公司违约
     公司未能按《管道供应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及时供货,需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时间:
     A、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该批管道货款的 1%。
     B、在最近一期月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C、管道短装、毁损或质量不合格除补足、调换不符合要求的管道外,公司
须向合同对方支付该部分管道价款 2%的违约金。
     D、上述违约金的总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20%。
     6.2.2 合同对方违约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赔偿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监理人确认)和退货
部分货款 2%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协议
的能力。
     2、协议金额 12304.7209 万元,约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4.44%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11 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
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本公司履行合同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