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合同(草案)
二O一五年__月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合同当事人......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6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及相关情况......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运作方式、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21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21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22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22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23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27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8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9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30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32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2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4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5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6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8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41
二十四、风险揭示......4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9
二十七、或有事件......50
重要提示
本《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仅作为“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需以各方后续签订的《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一、前言
为规范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指依据
《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本合同或管理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指《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本《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4、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 《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6、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
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7、 《托管协议》,指《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协议或合同》
8、 《风险揭示书》,指《广发原驰·欧菲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
险揭示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1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资管”)
13、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浦发银
行”)
14、 推广机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15、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1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管理合同》约束,根据
《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7、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18、 个人委托人: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风险的能力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19、 机构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风险的能力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20、 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1、 次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计划的次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2、 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告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23、 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24、 次级委托人对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人、
差额补足义务的担保方: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5、 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
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6、 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27、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8、 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31、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2、 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
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33、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
单位的行为
34、 开放日: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即为开放
日
35、 特别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置特别开放期,
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
36、 封闭式:指集合计划份额总额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集合计划委托
人不得申请赎回的资产管理计划。
37、 年、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
止的期间
38、 计划年度: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
39、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
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4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
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4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资产值
4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
划总份额
4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加
上份额累计分红
4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4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47、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欧菲光”)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
48、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9、 管理人网站:指www.gf.com.cn。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可参见该网站下“资产管理”版块,管理人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0、 《股票质押合同》:指对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
足义务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及差额补足担保方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该合同是本集合计划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1、《关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的委托合同》:指对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和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及差额补足担保方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受托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该合同是本集合计划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合同当事人
次级委托人
机构名称: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