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债券代码:127075 债券简称:百川转 2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 由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无锡 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2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7247X1。
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957247X1。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5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6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7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八)对发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