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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铁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6,986,44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0.03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6,72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9.9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1,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79,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1,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06%。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0%;反对

19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369%;反对19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9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4%;反对20,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张文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