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10月30日公告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2015年10月30日公告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榕、刘长奎、徐士英
2015 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