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驳回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4 民特 233 号《民事裁定书》。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1)京 04 民特 233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张秀英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为由,向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余江县永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孔建国及张浩提起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该案件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进行询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二、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2021)京 04 民特 233 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秀英的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4 民特 233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