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天马精化 编号:2013-057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订概况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3
年8月12日与苏州鸿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医药”或“乙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委托鸿洋医药就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
报磺达肝癸钠、依诺肝素钠原料药的药品生产批件提供专项技术服务。
二、合同对方情况
1、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鸿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芃(JOHN PENG WANG);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从事医药及其中间体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销售
公司研发成果和产品;
股东(发起人):王芃(JOHN PENG WANG),苏州圣泰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6月13日;
注册号:320500400040899。
鸿洋医药由留学归国博士成立,致力于心脑血管、抗肿瘤药的研究和开发,
主要产品抗凝类,如肝素锂,肝素钙以及达肝素钠等低分子肝素钠,超低分子肝
素钠及全化学合成磺达肝癸钠等;治疗糖尿病类,如全化学合成米格列醇及伏格
列波糖等;抗肿瘤药主要有他滨类糖类药物。
鸿洋医药创始人王芃,美籍华人,于苏州大学化学系获得学士学位,后于日
本广岛大学工学研究院获得硕士、博士学位。2004年后,在美国美药星
(Amphastar)制药公司担任高级科学家、技术主管,主要从事多糖类(包括肝
素类)仿制药和新药的研发、FDA新药申报、动物临床、生产技术、成品技术支
持。2011年6月后,创办苏州鸿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总裁兼技术总
监。
2、合同对方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比例
王芃(JOHN PENG WANG) 35万美元 70%
苏州圣泰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15万美元 30%
合计 50万美元 100%
3、合同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关系说明
鸿洋医药及其股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技术服务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申报磺达肝癸钠、依诺肝素钠原料药的药品生产批件提供专项技
术服务,包括提供制备工艺,设备选型,原料、成品(及杂质)的质量标准及分
析方法等。
(二)技术服务的期限:
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磺达肝癸钠、依
诺肝素钠原料药的药品生产批件获得批准。
(三)技术服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1-1、磺达肝癸钠技术服务费总额:270万元(人民币);
1-2、磺达肝癸钠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
下:
(1)本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支付乙方100万元;
(2)甲方按乙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原料药申报批次的生产,且能用于未来
制剂客户的制剂申报批次的生产,原料药和未来制剂客户的制剂产品的生产达到
技术目标,质量符合申报要求,并确认收到乙方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后支
付乙方50万元;
(3)甲方递交原料药和未来制剂客户递交制剂的申报资料,并通过研制现
场和生产现场核查后支付乙方70万元;
(4)甲方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料药和未来制剂客户的制剂的药
品生产批件后支付乙方50万元。
2-1、依诺肝素钠技术服务费总额:230万元(人民币);
2-2、依诺肝素钠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
下:
(1)本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支付乙方80万元;
(2)甲方按乙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原料药申报批次的生产,且能用于未来
制剂客户的制剂申报批次的生产,原料药和未来制剂客户的制剂产品的生产达到
技术目标,质量符合申报要求,并确认收到乙方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后支
付乙方50万元;
(3)甲方递交原料药和未来制剂客户递交制剂的申报资料,并通过研制现
场和生产现场核查后支付乙方60万元;
(4)甲方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料药和未来制剂客户的制剂的药
品生产批件后支付乙方40万元。
(四)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由于技术水平不符合申报条件需要甲方补充
研究,乙方应提供协助,或由乙方补充研究;经补充研究仍不能符合申报条件的,
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因技术原因,导致申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不批准,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余款不再支付。但甲方支付的中间体
购买款项不退。
(五)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国内外报道该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疗效质疑
而导致国内外药政官方宣布产品退市或限制使用,甲方终止项目申报时,双方各
自承担责任和已支付的费用,余额不再支付。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半年内在中国国内向第三方提
供此技术服务。
(七)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